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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規(guī)
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
河南有色金屬網(wǎng)站 www.duogouba.com 時間:2004-01-01 00:00 來源:

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(第二十八號)

    新華網(wǎng)北京8月28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

    第二十八號

    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(wù)委員會關(guān)于修改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〉的決定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(wù)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2004年8月28日通過,現(xiàn)予公布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

2004年8月28日(完)

全國人大常委會關(guān)于修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》的決定

    新華網(wǎng)北京8月28日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(wù)委員會關(guān)于修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》的決定

    (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(wù)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)

    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(wù)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》作如下修改:

    一、第二條第四款修改為:“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,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?!?SPAN lang=EN-US>

    二、將第四十三條第二款、第四十五條、第四十六條、第四十七條、第四十九條、第五十一條、第七十八條、第七十九條中的“征用”修改為“征收”。

    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    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》根據(jù)本決定作修改后,重新公布。(完) 



    
新華網(wǎng)北京8月28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

    (1986年6月2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(wù)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根據(jù)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(wù)委員會第五次會議《關(guān)于修改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〉的決定》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(wù)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根據(jù)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(wù)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《關(guān)于修改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〉的決定》第二次修正)

    

    目 錄

    

    第一章總則

    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權(quán)和使用權(quán)

    第三章土地利用總體規(guī)劃

    第四章耕地保護

    第五章建設(shè)用地

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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